□本報記者邢東偉
  □本報實習生翟小功
  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《關於修改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定》,修改後的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。新條例要求,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建設生產經營設施,違反者最高可罰20萬元。
  自然保護區範圍和界線的確定,既要充分考慮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生態需要,也要兼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的生產、生活需要,協調好保護與開發的關係。
  對此,新條例規定,確定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和界線,應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、生活需要。
  國家對自然保護區調整實行嚴格的管控措施,海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範圍較廣,數量較多,如不加以限制,極易造成對自然保護區調整的隨意性,不利於自然保護區的嚴格保護。
  新條例提出,確因保護和管理需要或者國家和省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需要,必須對自然保護區性質、範圍和功能區划進行調整或者更改名稱、變更隸屬關係的,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批准設立程序進行調整。
  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、緩衝區、實驗區的管理應當充分體現嚴格保護的原則。
  為此,新條例規定,除科學研究活動外,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。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。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,除必要的科學實驗以及符合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旅游、區內居民原有的種植業等活動外,嚴禁其他生產建設活動。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上述活動,不得影響其功能,不得破壞其自然資源或景觀。
  新條例規定,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不得建設任何生產和經營性設施,違法建築由有關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限期拆除,對違法者處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。
  新條例提出,省人民政府加大對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市、縣、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。市、縣、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,確保其用於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。
  (原標題:核心區緩衝區違建可罰20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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